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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所向
  •   近日,由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稿)进入了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关意见可以在2021年4月23日前通过网站在线提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不难发现,相比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次的修订稿,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可谓“大修”。

      这样的“大修”,显然不是心血来潮。一方面,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2019年,全国机动车增至3.48亿辆,是1978年的219倍;全国机动车驾驶人增至4.35亿人,占人口的31.1%,是1987年的36倍;我国公路总里程达501.25万公里,高速公路达14.96万公里,为世界第一。飞速发展的数据背后,是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却相对滞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行政强制法、民等一系列法律颁布实施,公路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相继修订,这就需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调整、补充和衔接。此外,目前交通管理执法中移动互联网、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手段的应用,以及机动车登记、检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交通事故和违法处理等方面“放管服”措施的落地见效,也需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修订。

      在这样的背景下,“大修”可以说是所向的必然行动。修订稿相关的条款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比如推动了相关证明凭证电子化;缩短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审查、发放的时间;明确了由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机动车上牌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增加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拓宽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渠道……近年来以人民为中心的便民服务措施都有望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酒驾”“醉驾”,修订稿进行了完善。比如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给出了“处十五日以下,并处五千元罚款”的新。针对“毒驾”的驾驶行为,修订稿第一百零二条针对不同情形给出了、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法律责任。此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也在修订稿中有了新。

      针对不少群众“动不动就罚款”的吐槽,修订稿表现出既人性又严格的一面,即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对一年内因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则提高了处罚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这种“轻轻重重”的原则,既体现了对初犯者的谅解,也体现了对累犯者的,将法律的教育价值与惩罚功能做到了很好结合。

      属猴的属相婚配表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目前,修订稿正在接受的意见反馈,这本身就是开门立法、吸纳的形式。相信修订后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够更加体现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