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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道交通安全责任制
  •   第一条为了落实道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交通安全若干》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本市按照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交通安全责任制。

      市和区人民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道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机关是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应急、城市管理、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发展、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气象、邮政管理、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道交通安全。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内部管理或者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落实道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道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道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一)将道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三)制定道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道交通安全工作经费,促进道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加强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提高道交通安全意识;

      (五)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积极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保障农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六)制定改善农村道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督促落实农村公建设养护管理责任,加大农村公建设和养护力度;

      (七)建立健全农村道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督促落实农村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农村道交通安全管控;

      (八)定期组织开展道交通安全检查,建立完善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

      (九)加强突发事件情况下道交通安全应对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救援资金投入,组织落实道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完善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联动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

      (一)将道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明确承担道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道交通安全管控;

      (四)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站(以下称两站)建设,组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员(以下称两员)落实交通安全职责。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设立的道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道交通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道交通安全形势,督促下级人民和本级人民有关部门落实道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道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查处各类道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严重的道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道交通秩序;

      (二)依法调查处理道交通事故,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定期向本级人民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三)根据道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疏导、通行、通行等措施,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交通安全的情形,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四)发现存在交通事故频发段或者停车场、道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并提出消除隐患、防范交通事故的;

      (六)加强道交通安全宣传,及时向社会提供实时况、交通拥堵信息,为社会提供交通信息引导服务;

      (一)依法加强道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严格实施道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准入管理,督促道运输企业落实道交通安全责任;

      (三)依法实施公养护和管理,完善全防护设施,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口等事故易发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公交通安全设施;

      (四)按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全程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等工作,配合支持高速公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依法对道运输企业动态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道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道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相关的行为实施处罚;

      (一)按职责分工落实本市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会同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完善道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快速救援机制,做好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一)做好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撒漏、不在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停车场、道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投资的市政道建设主体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一)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在本市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为,会同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各类非法拆解活动。

      (一)依法做好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提供相关资料、数据;

      (三)健全完善上道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道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十发展部门应当将道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综合平衡道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道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拓展道交通安全资金来源政策,为道交通安全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对道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门负责将道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育的内容,组织学校开展道交通安全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统筹医疗资源,组织并指导医疗机构畅通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开展积极救治,与机关共同建立警医联合接处警机制,提升救治效率。

      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旅行社做好对旅游包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资格的查验工作;依法查处旅行社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承担旅游运输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生态部门负责对道交通领域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和损害评估,指导污染的防控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影响道交通安全的暴雨、暴雪、大雾、台风等恶劣天气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配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健全完善道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监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道交通事故的保险垫付、理赔等工作;有序推进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合作(以下称警保合作),推动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道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道交通安全知识,播报道交通安全信息,道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学校应当开展道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车辆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配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上下学期间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道以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道以及交通设施安全。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落实道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做好道交通事故的保险垫付、理赔工作;落实警保合作机制,参与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提高农村机动车投保率。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相关,建立健全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选用符合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严格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教学大纲,加强安全驾驶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高速公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应当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高速公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保际生产、销售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国家道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以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得销售报废、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第四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登记后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按照机动车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提供维修服务,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四十机动车所有单位应当贯彻落实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履行下列道交通安全责任:

      (二)制定本单位机动车使用、维修、保养、检查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机动车安全检查,确保机动车安全性能良好;

      第四十四条道旅客和货物运输企业等道运输经营者除遵守本第四十的外,还应当履行下列道交通安全责任: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运输经营活动,制定本单位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道交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加强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二)制定道交通安全目标和道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和安全管理台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三)及时掌握本单位驾驶人身体和心理状况,对患有各类可能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者有毒驾、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得安排其驾驶运输车辆。

      道旅客运输企业、道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设道运输车辆动态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对所属道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客运站经营者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货运站(场)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和考核;

      (三)做好车辆和驾驶人的信息核查,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配送协议中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督促驾驶人上道行驶时,按照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限、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第四十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保持良好安全的车容车况,及时清理不能骑行的车辆,引导用户在规范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车辆,并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属地人民和交通运输、机关交通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人民应当建立健全道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道交通安全工作目标,并将其纳督检查重要内容,组织年度道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定期对道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市和区人民应当落实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女人痣面相图实施督办整改。

      第五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报告本部门履行道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第五十二条市和区人民应当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道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主要负责人、本级人民对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一)1年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交通事故的;

      第五十本市建立道交通事故领导干部赶赴现场机制。发亡3人以上道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道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按照道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执行,其中属于道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执行。

      发生一般道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道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负责调查;发生重大道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负责调查;发生特别重大道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调查。

      市和区人民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十五条道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行政审批、道以及交通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改、交通事故调查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因不履行道交通安全责任发生道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中所称道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道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明确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条本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2011年1月5日公布的《天津市道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2011年天津市人民令第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