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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皇岛发生严重交通事故!1人死亡!肇事者逃逸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252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姚杖子村段,左转弯时与马某某持注销驾照驾驶挪用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剐蹭,致使双方车辆损坏,马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马某某经秦皇岛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事故责任;经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冀CT****号两轮摩托车右侧前部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左侧前部发生过碰撞。

      2020年7月19日,王某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姚丈子村被办案带到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管理大队进行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如下:1.受案登记表、医学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

      上述收集程序,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的犯罪事实和没有,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了《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之,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莫逃逸,逃逸必被捉。不管是大型、小型车辆,还是摩托车、电动车,驾车上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好现场,切勿怀揣侥幸心理逃避责任,驾车逃逸。

      一位女士的推油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