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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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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行为,造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的严重程度。其中“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的行为,或者把他的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事实关系,法律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关系。的也是采用了关系的推定规则。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了各自的通行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的通行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优先使用道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

      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明人有的,确定人的责任;无证明人有的,确定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